上海水产行业协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经2024年7月24日第五届理事会、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加强协会会员单位信用信息管理,促进会员单位健康成长,树立行业信用形象,打造良好的信用管理基础,更好地发挥会员单位在水产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信用信息记录

    协会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对会员单位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守法情况、行业荣誉等进行记录,包括企业的注册信息、经营业绩、违法违规行为受罚记录,以及获得的各类行业相关荣誉奖项等。

    二、信用信息采集渠道

    通过多种途径收集信用信息,包括会员单位自行申报、政府部门的监管信息、消费者的投诉与反馈、行业内的相互监督以及媒体报道等。信用信息采集由协会会员管理部负责。

    三、信用评价

    组建上海水产行业协会信用评价管理中心,与会员管理部合署工作,负责对接上海市企业信用管理部门、拟订《上海水产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组织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四、信用公示与共享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经审核后将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公示。企业信用等级公示后,评定企业可依法使用信用证书和信用报告。

    五、奖惩机制

    对于信用良好的会员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在行业内宣传推广、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和资源支持等;对于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会员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批评、限制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六、信用修复

    会员单位在出现信用问题后,可通过整改、纠正错误行为等方式来修复信用,恢复其良好的信用状态。

    七、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上海水产行业协会秘书处所有。

    2、本办法将随着行业发展和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