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产行业协会自律公约

(经2024年7月24日第五届理事会、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水产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行业整体形象与竞争力,特制定本自律公约。本公约旨在引导水产行业企业、从业者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自我约束,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从事水产养殖、捕捞、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全链条的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  遵守本公约是各成员单位的基本义务,也是参与市场竞争、享受行业服务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合法经营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水产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第五条  确保水产品来源合法,不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或来源不明的水产品,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守法经营意识。

 

    第三章  质量安全

    第七条  严格遵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不使用违禁的药物、添加剂,确保水产品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八条  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九条  加强水产品质量检测,定期自检并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及第三方机构的抽检,对不合格产品及时下架处理。

 

    第四章  环境保护

    第十条  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养殖过程中的污染排放,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  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合理使用饲料和药物,减少养殖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水域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共同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第五章  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诋毁竞争对手,不实施商业贿赂、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四条  加强行业交流与合作,共享信息资源,共同应对市场挑战,促进产业协同发展。

    第十五条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商标、专利等合法权益。

 

    第六章  社会责任

    第十六条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关注农村贫困地区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第十七条  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关注员工健康与安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加强与消费者沟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行业良好形象。

 

    第七章  监督与执行

    第十九条  协会会员管理部(或者成立水产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公约的宣传、推广、监督及违规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鼓励行业内外监督,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自律委员会举报。举报电话:65852902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员管理部(或者自律委员会)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将根据违规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并视情况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上海水产行业协会秘书处所有。

    第二十三条  随着行业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本公约将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旨在构建一个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水产行业生态,所有成员单位应积极响应与共同遵守。